
今天給大家帶來常見考點之會計等式、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,希望能幫助大家理解記憶。
會計等式,又稱會計恒等式、會計方程式或會計平衡公式:表明了會計要素之間基本關系的等式。
(1)財務狀況等式
亦稱基本會計等式和靜態會計等式,是用以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時點資產、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者之間平衡關系的會計等式。
資產=負債+所有者權益
資產=債權人權益+所有者權益
資產=權益
這一等式是復式記賬法的理論基礎,也是編制資產負債表的依據。
權益是資產的來源,資產是權益的存在形態,兩者之間必然相等。
(2)經營成果等式
亦稱動態會計等式,是用以反映企業一定時期收入、費用和利潤之間恒等關系的會計等式。
收入-費用=利潤
這一等式反映了利潤的實現過程,是編制利潤表的依據。
(3)拓展式
資產 =負債 + 所有者權益+利潤
資產=負債 + 所有者權益 +(收入-費用)
費用+資產=負債 + 所有者權益 + 收入
經濟業務對會計等式影響的基本類型:
(1)等式兩邊同時增加相等金額

(2)等式兩邊同時減少相等金額

(3)等式左邊即資產內部發生增減,且增減金額相等

(4)等式右邊負債內部增減,或所有者權益內部增減,或者負債所有者權益一增一減且金額相等。

注意:會計拓展式的變化不遵循上述規律。

1.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,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,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;
2.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,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、變更登記手續,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 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,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;
3. 納稅人出租、出借房產,自交付出租、出借房產之次月起,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;
4.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,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,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;
5.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,自批準征用次月起,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;
6.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:
(1)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;
(2)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,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。
1.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。
2.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管轄的,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。
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,分期繳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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